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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635號
債 權 人 蘇瑛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雅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雅茹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張雅茹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等),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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