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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淇即鴻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5887號強制執行程序中,111年度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同年4月20日核發之薪資「移轉」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二、前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三、第三人李永能自111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
四、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並無寄發郵局、發文號、郵戳等,顯未寄送】。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若無覆函,亦應陳報到院)。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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