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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6號
債 權 人 蘇昱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詩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本件同一事實即中悅皇家特勤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邱詩穎所謂「新台幣450,000元違反工作契約之債權」之下列證明文件:1、經管轄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證明書。
2、或經法院法官和解或調解成立筆錄。
3、或經法院法官勝訴判決及確定判決證明書(以上書面均需與本件同一事實,且與本件請求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聲證三之工作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備准許之公文函(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三、請重新提出以上列第一項之1、2、3款任一種書面為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邱詩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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