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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76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庭聞(即黃孝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改列黃建菘(即黃孝鎰之繼承人)、黃鉉智(即黃孝鎰之繼承人)、黃鉉皓(即黃孝鎰之繼承人)、葉庭聞(即黃孝鎰之繼承人)、葉恩劭(即黃孝鎰之繼承人)為債務人。
二、黃建菘(即黃孝鎰之繼承人)、黃鉉智(即黃孝鎰之繼承人)、黃鉉皓(即黃孝鎰之繼承人)、葉庭聞(即黃孝鎰之繼承人)、葉恩劭(即黃孝鎰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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