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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82號
債 權 人 張玉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玉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張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雖提出聲證一之個人筆記記錄為證,惟此係債權人單方書立之文書,不足憑採】、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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