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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翁世明、湯叔旻、盧蕙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第三人明雅商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翁世明、湯叔旻、盧蕙雅之最新戶籍謄本。
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應提出已就第三人明雅商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不足清償)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更正聲請事項內容,然債權人仍未提出已就第三人明雅商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不足清償)之釋明文件;
債權人提出之釋文件不完整,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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