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291,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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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91號
債 權 人 張佳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詠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許詠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承諾(同意)使用債權人名下系爭手機應自行付費之書面(承諾書或切結書、同意書等類此名稱)。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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