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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創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意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瑞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祥瑞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98,58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各次項目、金額、總金額、分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
三、重新提出經債務人簽章載明「經債務人公司審核確認無誤」字樣之書面文件。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算?兩者僅能擇一列載,不得兩者合併;
但若自111年2月8日起算利息,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並具狀敘明其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
五、請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98,582元,及自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111年2月8日起算?兩者僅能擇一列載,不得兩者合併】起至清償日止,…。
)。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及法律或契約依據)。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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