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29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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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下稱關懷協會)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林志明(即原債務人)於民國106年9月起至111年1月底止,任職於關懷協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等)。

三、請提出本院分別於106年9月7日、108年10月8日、109年2月24日發文之105年度司執字第13769號執行命令(薪資移轉)已合法送達關懷協會之釋明文件(如回執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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