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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筱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筱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須載明各次消費金額、項目,最後再列載總金額)。
三、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算之依據(須載明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請求利率12.99%之依據(須載明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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