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302,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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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主張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12.70.74)應具狀說明:1、兩造有無合意成立本件契約?2、債務人之簽章究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以上兩點均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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