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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8號
債 權 人 張銘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威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1、借款新台幣130,000元,已清償金額若干?若請求金 額有誤,應具狀更正。
2、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法律 依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威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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