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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14號
債 權 人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睦霂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睦霂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系爭完整之貨物委託運送契約(若係英文合約,應檢附其中譯文,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書明確係依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虛偽或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聲請狀所附之YANG MING-BILL OF LADING(載貨證券)完整正確之中譯文(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書明確係依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虛偽或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聲請狀所附民國111年8月29日存證信函經睦霂貿易有限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亦未敘明系爭櫃租費用新台幣1,092,956元應由睦霂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之契約條項款或法律條項款之依據?未提出足資認定系爭櫃租費用之產生係可歸責於睦霂貿易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復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系爭櫃租費用之單據憑證、請款單、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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