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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07號
債 權 人 簡宏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第三人張明揚、債權人簡宏霖及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章之載明日期、約定利率、新台幣(下同)4,650,000元之借據、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該借據金額由債權人承受之切結書、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經第三人張明揚、債權人簡宏霖及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章之載明日期、約定利率、1,500,000元之借據、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該借據金額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本件借款(符合請求金額共二筆)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共二筆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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