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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世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運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榆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榆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榆蓁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建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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