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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單立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邦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劉邦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本件究係依據借貸或票據關係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原因事實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票號UA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578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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