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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43號
債 權 人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項目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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