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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46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房美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房美玲發支付命令,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所示,相對人業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行方不明,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然依前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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