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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張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智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智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債務人簽約之借據或債務人為發票人之本票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註:債權人雖提出line通訊對話及轉帳記錄為證,惟查:1、line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2、另所提轉帳記帳,其轉入對象是否為債務人之帳戶,無法確認,自亦無從採據】。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及請求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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