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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55號
債 權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自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楊自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因第三人劉書賢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571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及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楊自強在債權人任職時薪資合計85,572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債權人代位清償之支票,未屆期之金額不得請求,已屆期之票號AK0000000號支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月31日,不得請求逾此日期之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楊自強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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