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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張施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私立中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原債務人周森淵任職於債務人桃園市私立中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證明文件(如勞、健保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桃園市私立中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1、本院110年5月10桃院祥鳳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793號 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命令)。
2、本院110年10月21桃院增鳳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793 號執行命令(移轉薪資)。
3、以上兩號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桃園市私立中 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證明文件(請提出回執聯) 。
四、請提出原債務人周森淵任職於債務人桃園市私立中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起訖期間及每月薪資若干之證明文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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