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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今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豐建設有限公司、白明生、林宏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百豐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白明生、林宏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載明借款本金、到期日、還本付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分項列明,暨依據之契約條項款)。
四、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借款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其借款交付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就18,000,000元借款已點收或收訖無誤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返還金額及法律依據)。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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