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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廖晏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雅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吳雅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吳雅婷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88,207元之文件影本(如符合請求金額由債權人代墊之收據等)。
三、請提出車號000-0000車輛行照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吳雅婷給付188,207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項目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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