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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學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繳款明細表(載明借款金額、已還金額、未還金額)。
二、請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明文);
另本件違約金可認已具損害賠償約定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62台上第1394號判例參照),均不得違反規定)。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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