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范「晋」華),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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