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4號
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洋國際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宏洋國際環保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宏洋國際環保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債務人簽署之坦承未經債權人同意逕行取走如附件一至三金額達新台幣183,550元貨品之切結書、管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證明書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及是否已向債務人催討返還系爭貨品?債務人是否已返還?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