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45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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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陳冠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俊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周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註:債權人雖提出line通訊對話為證,惟查:line通訊對話之解讀,人言人殊,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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