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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6號
債 權 人 億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嬋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金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施金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債務人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主張兩造借款之方式,係現金及匯款云云,惟查:1、現金部分:空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據。
2、匯款部分:債權人提出「暫借款申請單」,其上所記載之請款事由,無從遽認係「借款」,自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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