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婷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張婷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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