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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05號
債 權 人 單立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宜樺、吳恩瑋、吳玉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吳宜樺、吳恩瑋、吳玉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吳恩瑋、吳玉金僅為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吳宜樺應給付…如就吳宜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恩瑋、吳玉金給付之,…。
三、請提出已催告吳宜樺、吳恩瑋、吳玉金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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