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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7號
債 權 人 冠德青璞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敏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靖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靖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社區其他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五、請提出000322號存證信函之「回執」(若無法提出「回執」,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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