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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嘉萱(即林秋美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林秋美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亦未提出被繼承人林秋美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對被繼承人林秋美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並應更正聲明為: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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