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庭薇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有提出催告函,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回執,無從認定該催告函已合法送達,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