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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吳啟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俊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12,169元與債權人提出之新歷史資料查詢系統餘款61,216元有重大出入,請查明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若請求金額612,169元無誤,應分別列明其中本金、利息、違約金各若干?並敘明其請求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及其計算方式(以明細表分項列明,最後再載明合計總金額)。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為何?並具體載明究係違反兩造信用卡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依該條項款是否應事先通知或催告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效力?若是,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若否,亦應具體釋明適用之契約條項款。
四、請提出債務人吳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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