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90,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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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億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兩造間有210,000元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查債權人提出之現金支出傳票,雖記載債務人陳永勝有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1日及同年5月30日領取各100,000元、110,000元之金額,然其領取該兩筆款項其會計科目為工程工資(預支),並非「借款」,是此項釋明文件,尚不足採(至多僅能證明債務人有領取其210,000元款項)】。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永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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