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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61號
債 權 人 黃美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建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廖建昌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又本件請求金額有誤,故債權人應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108年桃簡字第152、1575及簡上字第147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債權人亦應敘明更正後之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依序載明各別項目、金額並載明及檢附與各項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總金額);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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