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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曾立杰(原名:曾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煒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明細表,分列各次借款金額、交付方式、現金收訖簽單、兩造滙款帳號、還款金額、日期、總金額,並註記其依據。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336、001238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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