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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蘇佳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伍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參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肆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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