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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盧妤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偉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父親盧旺完整、正確之個人親屬表(僅須列載盧旺、其(前)配偶吳秀梅及全體子女;
暨列明每個人之出生年月日,並須載明製表人何人、提出分攤費用明細表或具狀敘明(應分攤盧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者為其現任配偶及成年子女,應將「成年」子女及現任配偶列為債務人之一,並重新計算各人應平均分攤之費用)、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各請求項目(如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看護費、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等等…)、金額、總金額,並逐一列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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