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19,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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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長堤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湘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科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吳科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吳科達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建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六、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吳科達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七、請提出存證號碼000611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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