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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83號
債 權 人 范綱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羿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黃羿賢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章暨載有借名登記車牌號碼之汽車借名登記契約書,復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又依合同書內容所示,並無債務人應返還投資款之條件記載,故請提出債務人應返還投資款新台幣10萬元之釋明文件,並敘明其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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