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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詹家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陳玟靜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提出被繼承人陳玟靜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玟靜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陳玟靜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表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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