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423,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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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423號
債 權 人 林俊燕即方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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