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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52號
債 權 人 潔克永續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日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日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廢棄物已整批清運完成」之書面證明,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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