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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上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采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查維士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故債權人應提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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