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937,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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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937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巫佳玟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提出債務人巫佳玟、吳建勳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吳建「勲」)、具狀敘明:兩造簽訂之新生培訓協議書(含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1、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之1第一、二項規定,提供債務人專業技術培訓及培訓費用?2、是否已提供債務人合理之補償?並請提出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一、二項規定(按違反者,其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無效),足資認定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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