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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陶秀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利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對人利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具狀敘明:本件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計1年,惟債務人已退租(即終止租約)在卷,則債權人(出租人)既同意債務人提前終止租約,其請求債務人仍須給付滿1年共新台幣174,000元租金之法律依據為何、釋明請求電費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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