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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998號
債 權 人 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CARAEG WILBERTO JR RAMAL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帳務查詢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交易金額、日期、繳費金額暨日期、總金額等,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為證,惟債權人未提出通訊軟體內容之完整中譯文,且通訊軟體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通訊軟體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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