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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58號
債 權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秉諺、黃筠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
另依還款協議書所載,「劉秉諺、黃筠鈞」為傑晨公司之連帶債務人,並未有黃筠雅應負連帶責任之記載,故債權人亦應提出足以釋明請求黃筠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還款協議書立書人「劉秉諺、劉秉諺、與黃筠鈞」為傑晨公司之連帶債務人係因劉秉諺誤繕,且渠等簽立時亦提供身分證影本予債權人,實際上應以還款協議書下方立書人欄由劉秉諺、黃筠雅為連帶債務人;
然還款協議書下方立書人乙方未記載「連帶債務人」字樣,觀諸整份還款協議書亦未載有黃筠雅為連帶債務人。
又該協議書簽立日期為110年9月3日,並載明…其利息自110年10月1日起…;
惟債權人仍具狀陳報堅持利息起算日應自108年1月25日起算,顯與還款協議書內容不符。
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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