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072,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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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72號
債 權 人 黃種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華泰、展盛電控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林華泰、林國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展盛電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現任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更正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系爭要約書簽署,是否當日同時交付票號0000000面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若是,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20日之間,債權人是否有正式出具承諾書同意以要約書所載之價金及條件出售該要約書第1條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385筆土地)及第2條所示神仙居之房地(下稱系爭神仙居房地)?是否已正式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若是應提出債權人簽章出具之承諾書面或兩造簽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四、系爭要約書第1條所示系爭385筆土地之「清冊」及第2條系爭神仙居房地之「清冊」。

五、本件不動產買賣約定總價金6.6億元,其中系爭385筆土地及系爭神仙居房地約定價金各若干?六、系爭神仙居之不動產是否含土地及建物?並請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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